宁夏医师协会脊柱外科医师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组织名称
本社团中文全称:宁夏医师协会脊柱外科医师分会。
第二条、宁夏医师协会脊柱外科医师分会的性质
宁夏医师协会脊柱外科医师分会是由从事脊柱外科临床、教学和科研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是在宁夏医师协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以发展脊柱外科事业,为人类健康事业服务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宁夏医师协会脊柱外科医师分会的成立宗旨
为加强从事脊柱外科教学、科研、临床工作的的团结、协作、交流,组织成立“宁夏医师协会脊柱外科医师分会”,以促进脊柱外科学术交流,规范手术技术,培训专业脊柱医师,促进脊柱外科进一步发展,为人类健康事业作更大贡献。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宁夏医师协会脊柱外科医师分会的任务范围
1.积极支持、动员、组织广大脊柱外科医生开展各项专题性的研究。
2.积极支持、动员、组织脊柱外科学术交流,加强联系与合作,推广脊柱外科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成果,以促进学科的发展与繁荣。
3.积极宣传、普及、推广脊柱外科的预防知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咨询服务。
4.积极组织开展脊柱外科学术交流活动。其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宁夏医师协会脊柱外科医师分会所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第二种是其它组织机构主办的活动,本会以协办形式出现。
5.扶助性支持
本学会对特殊性缺乏资金的研究和教育项目及需要医疗扶持的贫困地区,根据其需要及本学会的实际能力予以适当扶持。
6.奖励
本学会对宁夏各地发展脊柱外科做出杰出贡献的设立奖励项目,进行荣誉和物资奖励。
第三章:委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符合第三章第七条的要求
4、必需是宁夏医师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委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过常委会验证、讨论通过;
3.由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委员证。
第七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利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委员纪律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按委员管理权限,可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
2、委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3、不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1次,予以警告,一年内3次不参加者视为自动退会。
4、委员无故不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两次,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5.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6参加学术活动委员需统一正装。
第十条、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委;
3.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并经宁夏医师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常委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常委会的职权是:
1.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
3.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4.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学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常务常委会的各项决议。
2.在本学会业务及学术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秘书可为兼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学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宁夏医师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学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委会(或常务常委会);
2.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委会(或常务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委员,任免经常务常委会通过。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30日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委会。